刘某诉王某财产租赁合同租金、灭损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廊经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振春 单位:
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1.被告终止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应当允许。被告鉴于租用厂房的基础和墙体不坚固,受雨水浸泡而严重损坏,可能会发生因机器运转震动引起倒塌的危险,要求终止履行财产租赁合同。然而,原告只简单加固并未消除危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1995)固经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廊经终字第65号。
2.案由:财产租赁合同租金、灭损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荆东面粉厂负责人,住河北省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秀峰固安县弘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固安县弘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固安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城河北省固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顾某,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王某之妻,住所与王某同。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慧军北京市大兴县兴正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建平;审判员:张志军李元祥。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贺明;代理审判员:陈振春吕忠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30日(经固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