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稠城百货商店诉龚某租赁经营合同租金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法经终字第2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智慧 单位:
本案一、二审不同判决结果,主要对两个法律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本案的性质是场地出租合同还是租赁经营合同?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作深一步的思考,即把本案定性为“场地租赁协议租金纠纷”,进而得出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结论。二审却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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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5)义乌经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法经终字第278号。
2.案由:租赁经营合同租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义乌市稠城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傅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骆兴洪义乌市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汪宁义乌市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龚某,男,38岁,个体户,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吴彩虹义乌市稠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沈珉。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智慧;代理审判员:吴成功柳维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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