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佛荫镇人民政府诉泸州农业经贸公司肖沟水库旅游水产开发经营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5)合法经初字第1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立生 单位:
本案是一件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无具体、明确的法律为之适用,关键是要正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效力和适用法律等问题。
1.水库开发经营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肖沟水库属国家资产,由县人民政府交由镇人民政府管理,设立有肖沟水库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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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5)合法经初字第124号。
2.案由:经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合江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
被告:四川省泸州农业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波四川省泸州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谯德四川省泸州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生;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杨建华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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