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帝人广告公司广告权转让合同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中心

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北京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中心

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一终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剑 单位: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享有上诉权。在本案中,服务中心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在赛普公司诉帝人公司和交流协会广告权转让合同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服务中心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换言之,如果作为本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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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经初字第169号。
二审调解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一终字第02号。
2.案由:广告权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北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建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帝人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1,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中心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月臣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1,北京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中心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月臣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伟;审判员:徐科荣孙涛。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浩;代理审判员:颜桂芝黄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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