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汽车制造厂诉北京市金恒通机电高技术公司等无效担保合同案
案由: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中经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文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使用他人已盖章签字的空白公函纸为自己提供担保所引起的诉讼案。也许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不注意这些小小的空白盖章纸片,认为它算不了什么,或认为是“废纸”,思想上麻痹大意、松懈,最后结局是“忽视小事而酿成大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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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中经初字第35号。
2.案由:无效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长沙汽车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贺汉芳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恒通机电高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金恒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第三人:美国信达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文军;审判员:肖平;代理审判员:李晴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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