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物资协作开发总公司诉海南省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代理费案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公司办公室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法经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颖苹 单位:
本案中原、被告是外贸代理关系。在原告海南省经济物资协作开发总公司进口钢材这一业务活动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告海南经济物资协作开发总公司、被告海南省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和外商。涉及到法律关系有两种,即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进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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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4)振经初字第10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法经终字第55号。
2.案由: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代理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经济物资协作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海南省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朱德;审判员:高楠符晓霏。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必雄;审判员:李经学;代理审判员:符平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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