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诉湘潭市制药二厂解除企业兼并合同案
案由: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潭中法经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志光 单位:
1.本案属于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就本案兼并而言,其起因是湘潭市制药二厂在没有国家投资的情况下,经过10多年的艰苦创业,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使企业得到更大规模的发展,成为全省药品出口生产基地,企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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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潭中法经初字第11号。
2.案由:解除企业兼并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强湖南省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处处长。
被告:湖南省湘潭市制药二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段碧芳湘潭市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湘屏湘潭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吉南;审判员:胡伟雄邹湘辉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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