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南京青浦电予仪器生产经营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江南光学仪器厂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厂办公室

厂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辉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除了要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断外还涉及对等同技术特征如何判断的问题,此外还要考虑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
1.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应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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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经初字第6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2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男,1939年1月20日生,汉族,南京江南光学仪器厂工程师,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雷汉舢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青浦电子仪器生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青浦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营长江机器制造厂(以下简称长江机器厂)。
法定代表人:金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厂办公室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辉;审判员:李晓迅孙亮。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代理审判员:李飞坤刘爱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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