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诉新都县詹氏门窗研究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
案由: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华北石油管理局法律事务所

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经终字第1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宛秀霞 单位:
1.合同的效力问题。
该案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特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里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有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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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沧经初字第9号。
二审调解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经终字第169号。
2.案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北石油管理局法律事务所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四川省新都县詹氏门窗研究所。
代表人:张某1,所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启华;审判员:边书枝李玉刚。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国;代理审判员:赵建亮宋瑞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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