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胶鞋六厂诉上海市杨浦区为群百货商店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经字第16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琳 单位:
1.关于本案的管辖异议。法院审理期间,本案的第三被告萧山市百货公司鞋帽采购供应站、第五被告萧山市运动鞋厂曾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浙江省萧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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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经字第1672号。
2.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胶鞋六厂。
法定代表人:单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上海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光仪上海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为群百货商店。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店业务员。
第二被告:浙江省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杭州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第三被告:萧山市百货公司鞋帽采购供应站。
负责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丽娟萧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四被告:武汉市长江百货批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公司驻沪办公室主任。
第五被告:萧山市运动鞋厂。
法定代表人:於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1,萧山市河庄镇工业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东升萧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养浩;审判员:赵大海;代理审判员:曹北霖
6.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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