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亚企业公司诉万县市酿造厂不正当竞争侵权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高法经一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1.关于对两种味精在包装、装潢方面是否近似的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生产、销售的“万州”牌味精与原告生产、销售的“飞马”牌味精在包装、装潢上是否近似,以及对“是否近似”的判断标准。原告于1993年末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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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经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高法经一终字第8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飞亚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程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万县市酿造厂。
法定代表人(一审):王某,厂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熊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程地泉四川省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冉启云万县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沈薇成都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勇;代理审判员:杨鑫明郑峰荣。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桂芝;代理审判员:彭皓黄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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