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诉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等股票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4)虹经初字第7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宪刚 单位:
本案审理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能不能主张股票权利。被告兰信上证持否认意见,认为,股票原是被告杨某以原告名义在其他证券公司购入,然后因在被告兰信上证处买卖股票失利,故再将其存放于原告帐上的股票卖出,股票所有权原来就是被告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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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4)虹经初字第794号。
2.案由:股票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施某,女,43岁,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喻某,46岁,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任晓浩上海市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雷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曙范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48岁,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施某1,女,45岁,汉族,住上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宪刚;人民陪审员:张宝宗赵普富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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