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汽集团公司诉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返还股金案
案由:
金融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成经初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军 单位: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认股人因股份公司未能成立而要求发起人承担发起责任的案件,在股份制推行不久的今天,这是较少见的新类型案件。
此案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原、被告的主体问题。首先作为原告的首汽公司是否能代替其职工向发起人要求退还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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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成经初字第195号。
2.案由:返还股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首汽集团公司(简称首汽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琳四川省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延岭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简称经协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公司投资部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仲才;代理审判员:李军周继锋
6.审结时间:19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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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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