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海南福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证转让协议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口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经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曙光 单位:
本案当事人争议之标的物是股票还是股权证?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们都已敏锐地注意到这一点。股票的最大功能、也是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社会流通性,它能使抽象的产权具体化,并通过市场的调节加速资本金的流通。股票是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初字第151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经终字第51号。
2.案由:股权证转让协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唐富国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某,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福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海口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二审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海口华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必雄;审判员:李经学李忠义。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星;审判员:王志刚;代理审判员:李继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