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业生产资料棉麻公司诉驻马店地区工商银行科技金融有限公司票据支付案
案由:
票据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驻马店市法律服务处

驻马店地区天平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1995)驻经初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屈学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金融机构压票引起的票据支付纠纷案,本案纠纷的解决涉及票据法理论上支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问题。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1995)驻经初字第36号。
2.案由:票据支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驻马店市农业生产资料棉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焱,驻马店市法律服务处律师。
被告:驻马店地区工商银行科技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峰,驻马店地区天平法律服务部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屈学军;审判员:方丽萍张长林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