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4)静经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筱洁 单位:
本案是因快递标书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故给此案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审理此案时,我们注重遵守行业惯例与行业宗旨,遵守国际惯例,遵守我国缔结与参加的国际公约与条约。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4)静经初字第14号。
2.案由: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鳌孙建明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简称UPS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耘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国外运上海公司法律部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筱洁;代理审判员:糜丽芳沈国敏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18日(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