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呼伦贝尔盟中心支公司诉广州铁路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货损赔偿案
案由: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黑经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聂德林 单位:
1.关于管辖。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运输合同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因此,接受赔偿请求的发送路或到达路即为处理路。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诉讼只能在受理赔偿请...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2)经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黑经终字第43号。
2.案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货损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呼伦贝尔盟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母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该公司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义黑龙江省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铁道部广州铁路局(二审时更名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卓某,广州铁路分局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德林;审判员:车兆富;代理审判员:付荣。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全克滨;代理审判员:闫谦逊李淑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