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斯堪的纳维亚米特模AB公司诉湖南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购销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湖南法制周报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中经初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均全 单位:
本案是一起对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6XXX3号合同和6XXX7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中经初字第89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瑞典斯堪的纳维亚米特模AB公司(Skandinaviska Metemo AB,下称AB公司),地址:瑞典斯德哥尔摩10041号。
法定代理人:吉某(G),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礼洗,湖南省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律师。
被告:湖南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地址:长沙市梓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湖南法制周报法律服务部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浩波;代理审判员:李晴邱忠献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