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日盛产业诉江苏新苑集团公司等补偿贸易合同案
案由:
补偿贸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1.本案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除以设备出口方为一方和设备进口方为另一方,双方之间进行的以产品支付设备价款的主要补偿贸易方式外,根据我国外贸实践及我国《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凡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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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锡经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120号。
2.案由:补偿贸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株式会社日盛产业(以下简称日盛产业),住所地:日本国千叶市藤琦4—8号。
法定代表人:小某,董事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罗玉清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修玄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新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苑集团)。
法定代表人: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养鳗场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华无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青;代理审判员:赵卫民袁挺。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国华;代理审判员:张克生马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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