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莆田市技工学校汽车修配厂合作开发矿泉水合同案
案由: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莆经初字第0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炳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台商投资和中方开发生产矿泉水合作合同纠纷案,处理本案的实质是如何认定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效力和过错责任问题。从原、被告双方都有共同投资(出资方式不一样),然后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每年固定向被告交纳利润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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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莆经初字第018号。
2.案由:合作开发矿泉水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林某,193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商人,住址: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圣杰莆田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市技工学校汽车修配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平林炳冲莆田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炳荣;代理审判员:朱明梅郑章明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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