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经终字第9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国琴 单位:
1.本案原告经济损失系混合过错所致。
综观被告召开股东大会前后,整个股市行情盘整下跌。原告涉入股市应预见股市风险而未预见,未能及时将所持的“飞乐股票”卖出,造成损失,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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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长经初字第29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经终字第953号。
2.案由: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29岁,汉族,广东省三水县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洁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立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国琴;代理审判员:张振东杨云飞。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全耀;代理审判员:李国泉刘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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