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华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江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汽车案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零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兴伟 单位:
1.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没收在案的汽车是属于国产车还是进口车。从该案的事实来看,华骏公司是以中联牌WL5020X型厢式车销售给西北公司的,工商机关认定该车为进口汽车而无准运证进行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和整个诉讼过程中,华骏公司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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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1994)永行初字第15—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零行终字第6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湛江华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港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华骏公司),地址:广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11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江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永工商局),地址:湖南省江永县城关镇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春明零陵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某,该局经检股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有盛;审判员:唐建兴何振高。
二审法院: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兴伟;代理审判员:唐小红吴玲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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