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泸州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收容审查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泸州市市中区太空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律师事务所

泸州市公安局

四川省泸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行终字第3号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洲 单位:
本案是在公安机关查处不具备行政相对人资格的组织在提供饮食服务中,违法使用罂粟壳而引发的收容审查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正确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具备民事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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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4)泸区法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泸州市市中区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泸州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梁刘先赋四川省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泸州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计某,泸州市公安局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时彦;审判员:罗远福;代理审判员:伍卫。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江;审判员:唐大智卿德华白联洲;代理审判员:吴小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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