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不服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强制收容审查决定及请求返还财产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郴法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天云 单位:
1.审查收审对象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关键。收容审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审查收容审查的对象是否合法,主要依据是1980年国务院发布国发(1980)56号文件,即《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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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1994)郴法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郴法行终字第39号。
2.案由:不服强制收容审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祝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郴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祝某1,原告之胞兄。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兰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雷英韩桂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1,该局法制股副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原)郴州市人民法院(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常友;审判员:林海波肖朋。
二审法院:湖南省(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天云;代理审判员:姜小微吴兰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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