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不服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查封房屋行政赔偿案
案由: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诸暨市经济法律服务所

局大唐轻纺市场工商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绍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清炎 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要的经济监督部门。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类专业市场不断繁殖发育,依法管理市场已成为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能。为保证市场的正常有秩,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工商机关强制措施权是必要的,但只有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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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1994)诸法行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绍行终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查封财产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诸暨市。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1,女,196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诸暨市,系徐某之妻。
一审委托代理人:金辉,诸暨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诸暨市城关镇东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大唐轻纺市场工商所所长;周某,浙江省法制事务所诸暨市分所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公权;审判员:王永建;代理审判员:夏朝霞。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清炎;代理审判员:钱长龙尚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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