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等不服福州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州市郊区通达摩托车修配中心

福州市郊区通达摩托车修配中心

福建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福建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

福建省福州市三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5)鼓法行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晓芳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认定原告弄虚作假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只有查明事实,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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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5)鼓法行初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户籍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余某,男,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福州市郊区。
原告:林某,女,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余某1,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福州市郊区通达摩托车修配中心修理工,住址同上。
原告:余某2,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州市郊区通达摩托车修配中心修理工,住址同上。
原告:余某3,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生,住址同上。
原告:余某4,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新华福建省福州市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张某,该局干部,住该局宿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工建;代理审判员:谢晓芳郭敏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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