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松江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茸博律师事务所

局房政科

上海消防器材总厂

上海铁路局工务二段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4)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建平 单位:
本案需要解决的主要有三个问题。
1.诉讼时效问题。首先,原告陈某于1993年9月18日向被告松江县房产管理局进行举报,并要求对第三人的违章搭建行为进行处理。被告于同年11月4日以信函形式作出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决定,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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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4)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汉族,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工人,住上海市松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德先上海市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江县房产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松江县松江镇阔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局房政科科长。
第三人:金某,女,汉族,上海消防器材总厂工人,住上海市松江县。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第三人金某之夫),上海铁路局工务二段工人,住上海市松江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建平;审判员:沈雅娟;代理审判员:丁晓军
6.审结时间:19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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