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东山建筑工程队不服海口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处理决定案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信达商务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交通法律事务中心海南中心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法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奇新 单位:
本案是海南省实施交通规费征收改革办法以来海口地区发生的第一起交通规费行政案件。海南省自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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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法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交通规费征稽所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湛江市东山建筑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浩海南省信达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口市交通规费征稽所。
法定代表人:郑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交通部交通法律事务中心海南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爱兰;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奇新;代理审判员:刘立卓郭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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