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华丰分公司不服凭祥市技术监督局撤销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没收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凭祥市律师事务所

南宁地区技术监督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行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宗凤 单位:
本案中要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要承担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凭祥市技术监督局在同一日期对两个特定的对象作出同一文号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1994年1月15日,被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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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1995)凭法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行终字第42号。
2.案由:不服撤销没收啤酒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凭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华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凭祥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可枝凭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黎某,南宁地区技术监督局局长;张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顺兴;代理审判员:李毅郑瑾。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杰勇;审判员:王宗凤;代理审判员:闭文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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