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陈胡砖瓦厂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局劳动监察大队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5)浦行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森 单位:
本案是一件新类型的案件。大量使用外地劳动力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用法律去规范这一社会现象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上海市搞出一个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的暂行规定,正是适应了这一社会要求。其中所规定的外地劳动力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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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5)浦行初字第34号。
2.案由: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陈胡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施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涂某,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德明;代理审判员:吕月荣陆琴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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