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县康佳药店不服岑溪县卫生局无证批发药品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地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秦琦 单位:
本案争议的有如下几点:
1.康佳药店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无证经营药品批发,这是本案争执的第一个焦点。康佳药店自1994年7月4日起至8月9日,29次将其购进的中西成药批发销售给岑溪县大业、糯垌、马路、归义、安平等乡(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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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人民法院(1994)岑某1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地行终字第7号。
2.案由:不服无证批发药品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岑溪县康佳药店。
法定代表人:黄某,药店负责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梁迪,岑溪县岑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程某,男,医士,该药店合伙人。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某1,男,离休干部,住梧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岑溪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2,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副局长;陈大谋,岑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容驰荣钟志英梧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朗;审判员:林锦辉肖蔼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新增;审判员:吴松周;代理审判员:莫伟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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