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拱桥煤矿不服漳平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侵权赔偿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995)漳行初字第0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柏生 单位:
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本案的适格被告问题。这起委托代理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曾为谁是该案被告有过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漳平市人民政府委托漳平市矿产资源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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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995)漳行初字第005号。
2.案由:不服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及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漳平市拱桥煤矿。
法定代表人:陈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汀龙岩新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委员会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建平;审判员:李巧玲邓韶征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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