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野牛沟清水锰矿不服青海省地质矿产厅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西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市行初字第0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庆林 单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人民法院通过对被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分析,确认被告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市行初字第001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祁连县野牛沟清水锰矿。
法定代表人:林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高冠荣西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地质矿产厅。
法定代表人:兰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杨某1,该厅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晓军;审判员:潘华金爱萍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