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南通市国土规划局颁发建设许可证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钢丝绳厂

江苏省南通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

江苏省南通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通行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巍 单位:
1.原告作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邻权人依法享有起诉权。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准许他人建筑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两幢楼房间距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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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1995)通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通行终字第55号。
2.案由: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女,60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系南通市钢丝绳厂退休干部,住南通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原告之丈夫。
二审委托代理人:秦汉森,江苏省南通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国土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光荣江苏省南通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德延;审判员:祝庆;代理审判员:陈红兵。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巍;审判员:顾卫平;代理审判员:袁竞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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