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塑料造粒二厂不服无锡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无锡市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城市管理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锡行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殷锦昌 单位: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的审查。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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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锡行字第2号。
2.案由:不服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塑料造粒二厂(以下简称造粒二厂),地址:无锡市槐古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厂长。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地址:无锡市石皮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宣某,该局副局长;华祖欣,江苏省无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无锡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南长区中队(以下简称南长区中队),地址:无锡市沁园新村1X6号—1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某,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锦昌;审判员:冯大钧蔡萍
6.审结时间:199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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