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不服古蔺县审计局审计处理案
案由:
审计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古蔺县电力公司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泸中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松 单位:
1.二审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起步较晚,因此,在现阶段并非所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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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1994)古行初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泸中行终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审计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男,54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古蔺县电力公司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古蔺县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龚某,该局干部;张某,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佳;审判员:罗江韦勇。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卿德华;审判员:白联洲;代理审判员:吴小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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