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漳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罚案
案由:
外资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州市芗城区南河家具厂

漳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漳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海伟 单位:
该案在诉讼中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谁为本案的适格被告。1983年6月4日民政部颁发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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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4)芗行初字第00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漳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殡葬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别名周某1,男,39岁,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漳州市芗城区南河家具厂厂长,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柳灿民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庆辉;审判员:赵海伟;代理审判员:林海晖。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万安;审判员:周月华;代理审判员:林玉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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