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不服阿拉山口动植物检疫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5)博州行终判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原告魏某在办理检疫费手续时,因对被告要求原告交纳的“检疫管理费”和“劳务费”不理解,要求检疫官员出示收费依据和开具收费单,并表示如是这些收费无文件规定即拒绝交纳,这是原告作为交费义务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并无过错。被告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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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1994)博法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5)博州行终判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魏某,男,30岁,回族,海南公司新疆分公司职员,住阿拉山口建设银行住宅楼。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丁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阿拉山口动植物检疫局(下称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戴志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沙特曼;审判员:郑寿生;代理审判员:张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刚;审判员:普加孟庆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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