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深沪网绳厂不服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撤销镇办企业决定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泉行终字第0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谦 单位: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行政机关撤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引起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案件。这是一宗涉及侵犯城镇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典型案件。本案争议主要有以下问题:
1.深沪网绳厂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指的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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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3)晋行初字第00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泉行终字第017号。
2.案由:不服撤销镇办企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晋江市深沪网绳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洪志铭郭惠昆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
一审法定代表人:施某,副镇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洪某,镇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元平陈志伟晋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青山;审判员:施明奕;代理审判员:胡谦。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建宁;审判员:夏惠英;代理审判员:张国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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