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厂开关厂海南三亚经销部诉三亚市经济实用房开发公司供电设备材料购销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学文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取得供货权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以及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原告所取得的供货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物。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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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三亚经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18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湘潭电机厂开关厂海南三亚经销部(以下简称湘潭厂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经销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欧能昌三亚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三亚市经济实用房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实用房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孙某,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毛某,三亚市房改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如果三亚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远生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建国;审判员:陈森扬;代理审判员:陈德雄。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安;代理审判员:李继勇刘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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