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宏运煤炭经销处诉山西联达储运公司、太原市桃园城市信用社购销煤炭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唐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太原市工商银行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终字第2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炜 单位:
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信用社究竟该不该被卷入这起纠纷,并在其中处于何种地位,成为本案关键。首先,此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唐山宏运经销处作为需方依约将100万元预付款存入了在桃园信用社共同建立的临时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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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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