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诉信阳富达物资经销中心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信阳地区律师事务所

信阳地区律师事务所

空军第一航空学院

空军第一航空学院

郑州大学

信阳地区司法处律师工作中心

信阳地区司法处律师工作中心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经终字第1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阎泉水 单位:
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有欺诈行为,故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一、二审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不一致,导致了适用法律和处理上的差别。该案关键是查清富达中心的主体地位,即富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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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信中法经初字第53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经终字第124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简称信贷部)。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该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涛先信阳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信阳富达物资经销中心(简称富达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涛先信阳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空军第一航空技术专科学校军人服务社(现改称空军第一航空学院军人服务社,简称军人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方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某,空军第一航空学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某,空军第一航空学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郑州大学副教授。
被告(被上诉人):信阳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个体劳协)。
法定代表人:澹某,该协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某,该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信阳地区豫丰贸易总公司(简称豫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信阳地区顺华建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杜一江,信阳地区司法处律师工作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时新章,信阳地区司法处律师工作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信阳市轻纺工业局煤厂(简称煤厂)。
法定代表人:崔某,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信阳地区审计师事务所(简称审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石某,该所业务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万朝;审判员:李伟周高峰。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明;代理审判员:封齐生马胜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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