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金鑫合作基金会诉重庆市南岸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6)南经初字第2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剑波 单位:
1.城市合作基金会亟待清理整顿。
从事金融业务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即凡从事金融业务,均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许可证。城市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互助性质的组织,在其成员之间临时周转资金,还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准许。但是现在城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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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6)南经初字第256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南岸金鑫合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该会副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新跃重庆市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市中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地产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廷中;代理审判员:王剑波陈伟道
6.审结时间:19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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