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海南华厦制药有限公司、海南发展银行海口华厦支行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海口嘉华咨询公司

信贷部

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法经初字第3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能强 单位:
本案系一起涉及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就案情本身而言,情节比较简单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亦不大,本案主要争议的系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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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法经初字第300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营业部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公司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李某,海口嘉华咨询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发展银行海口华厦支行(以下简称华厦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行信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孟禾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能强;审判员:李必雄;代理审判员:杨雪冬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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