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可达陶瓷研究所实验厂诉德化嵩岭瓷业有限公司租赁、技术服务合同案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经终字第0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立新 单位:
本案事实较为繁杂,涉及法律关系多,当事人争议大,又是涉台案,影响较大,且有过诉争,正确处理本案应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本案纠纷性质的界定问题。
本案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租赁合同、投资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前二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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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4)德经初字第00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经终字第008号。
2.案由:租赁、技术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德化县可达陶瓷研究所实验厂(以下简称可达厂)。
法定代表人:许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曾昭助德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德化嵩岭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岭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德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淑贤;审判员:罗大贯林翠雅。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庭芬;代理审判员:郭立新李小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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