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南星发展公司诉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案
案由: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董碧仙 单位:
1.案件性质及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中,被代理人南星公司为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代理人大洋公司为国家保税区内外贸企业,拥有进出口钢材经营权,双方订立代理合同的依据是代理人大洋公司对外签订的外贸合同。外贸代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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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经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3号。
2.案由:外贸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南星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文章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颜云青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明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万林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冉志江北京市赛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亦闽;代理审判员:林毅高子才。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审判员:王玧;代理审判员;付金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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