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厦门市开元区开元制衣厂等回租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经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朝阳 单位:
本案的事实虽然比较简单,但一、二审法院对该回租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为什么二审法院判决回租合同有效呢?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回租合同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它一般约定:承租人为了筹集资金,将自有的物件套值...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5)开经初字第43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经终字第19号。
2.案由:回租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开元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开元区恒盛服饰织造厂。
法定代表人:邹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金鹏;审判员:单为民;代理审判员:陈锦璇。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红岩;审判员:吕子良;代理审判员:何培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