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经破字第1-166号。
6.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鸣;审判员:许先丛、孙亦闽;代理审判员:高子才、刘炳荣。
(二)破产申请
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是福建省中型国有企业(在1986年曾被国家有关部门判定为国有大型企业),原有在册职工1183人(以下数字均系经清算组核实过的数字)。其中临时工68人,劳动合同工11人,全民固定工1104人(含已退休职工)。公司注册资金2260万元。计算机公司的基本组织除公司总部外,下设的全资公司和部门(部门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有:福建省计算机软件技术公司、福州百灵电子设备发展公司、福建电子计算机研究所、福建省百灵电子厂、计算器事业部、福建百灵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站事业部、福建省百灵磁记录厂、磁记录事业部、福建百灵电脑厂、部件厂、福建省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电脑事业部、厦门东南贸易公司等15个单位。80年代是该公司最辉煌的时期,享有“南有百灵,北有长城”的佳誉。“百灵”计算器和微机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多种产品获国家级、省部级的大奖,企业效益好,曾连续数年创利超千万元,是福建省七个税利大户之一。但自90年代初期以来,由于市场竞争日趋加剧,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投入太少等多种原因致使公司的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亏损不断增大。企业统计结果表明:截至1995年5月累计亏损已近10417.25万元,加上拖欠省内外客户款项,合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金额已达13681.9万元,而企业现有资产仅6207.8万元,企业难以维持。1995年5月以后,该公司开始了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经主管部门福建省电子工业厅同意后,1995年6月23日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五)破产财产变现
清算组经核实发现破产财产因报废、折旧、增值、减少等多种原因,实有财产与账面值严重背离。为彻底弄清企业的财产状况,清算组在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摸底的基础上,委托福建省国有资产评估中心对企业的实有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并以评估价为基础,委托福建省招标公司对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福建省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省高院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在清算组的配合下,依照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共组织13期13次拍卖和2期50次现场拍卖,将评估价为10576455.47元的可变现固定资产和存货变现为6058895.63元。经过委托招标拍卖,使破产财产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实现了最佳的经济价值。
破产企业原厂区综合用地属国家划拨土地。为了妥善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取得最大的变现价值,经省政府决定,改变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综合用地,提高地价),原厂区土地经委托福州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进行规划设计后,扣除红线外的土地,尚有31.60亩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经对有关客商进行市场预测后,果断决定将上述地块分割为三块进行出让。省政府还在土地的出让方面实施了多种优惠政策,地块使用权购买者可享有3年免费开发的权利,在土地的容积率等方面也对开发商给予适当优惠。为了使地价升值,将地上建筑物作“0”记录处理。拍卖后如有关购买者需要,不另收取费用;如有关购买者不需要,或不愿接收,则在一定的期限内由清算组予以免费拆除。由于采取以上各种措施,使地价大为升值。加之福州市土地局接受委托后,广泛招揽国内外客商进行投标,在1996年5月22日福州市招商月土地现场拍卖会议上公开开标,三个地块的使用权分别被三家客户以高出评估价421万元买走,使清算组获得土地出让金4972.715万元。
(九)解说
1.依法办案、规范破产是本案成功审理的关键。
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破产案是福建省最大的破产案件。省高院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从职工安置、破产财产拍卖变现、债权债务清理到财产分配等诸环节都严格按照《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不搞假破产。达到了“破产企业必须关门走人,实现结构调整、转换机制,妥善安置职工”的要求。通过该案的审理,使国家税收、银行的抵押财产、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利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果。从该案的圆满审结可以看出,依法审理好破产案件在当前的情况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安置破产职工,消除这部分职工中的不稳定因素,并能使破产企业的资产、人员重新得到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2)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不再流失。计算机公司破产后通过财产变现方法,使企业拖欠国家的税收得到了偿还。由于破产企业所欠的债务多为银行贷款,通过破产,使国有财产不再被侵蚀、流失,使国家银行的贷款适当受偿,抵押权得到保护,堵塞了国有财产流失的漏洞。(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职工仍需要维持原生活水平,这就只能使企业的财产日渐减少,坐吃山空。如果不及时破产,债权人利益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害。企业破产后,保护了抵押权、担保权的优先受偿,一般债权也能得到适当的保护。(4)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后,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安置职工,使他们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放下包袱,重新就业。使年老职工老有所养,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果对已达破产界限的企业欠拖不破,职工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2.维护稳定大局,优先安置职工是办理破产案件首先应解决好的重要难题。由于我国自建国以来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已成为习惯。计算机公司的职工在过去的多年里过着稳定的生活,在企业辉煌时期,他们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1995年7月27日省高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在分管院长的带领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到该公司宣布(1995)闽经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时,已经停产的职工闻讯从四面八方赶到会场;正在生产的职工放下了手中的工件;不能离岗的职工派代表参加了旁听……企业破产必将对他们日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听了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消息后,大部分职工思想情绪波动较大,他们为自己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而忧虑;他们为自己将得到怎样的安置而担心;已临近退休年龄和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为自己能否享受相应待遇而着急……偌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日前半年职工的工资已难以按时发放,职工的旅差费、医疗费早已停止报销。针对破产职工复杂的心态和资金严重匮乏的局面,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省高院领导十分关心,原省委书记贾庆霖同志亲自带领省直有关领导专程前往看望,并解决实际问题。省财政厅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向破产清算组借出1000万元职工安置款。省高院自受理该案后就十分重视维护职工的安定稳定工作,密切注意势态发展,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还将先期追回的100万元款项用于优先安置职工。经过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终于较为顺利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3.依法把好资产拍卖关。计算机公司破产财产件数多、门类杂。清算组在进行财产变现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手续。在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既考虑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性,又考虑财产的整体价值,并采取多种措施,使破产财产在变现过程取得了最大的经济效能,从而也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债权人和破产职工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在清欠过程中坚持既要收回债权,又不搞连带破产。对计算机公司所举办的合资、联营、股份制企业,清算组根据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办法进行回收。既收回了债权,又扶持了有关企业的发展,使各有关企业不再依附“百灵”而能独立存在。依法破产带来了经济发展的社会效益。
5.依法分配,公平受偿。在破产财产分配方面严格依法,在偿还抵押权、别除权后,按《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其次全额偿还所欠的国家税收;再次对一般债权按比例清偿,从而使国家利益、债权人和破产职工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公平的受偿。
(何鸣 许先丛)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经济审判案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34 - 13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