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亚医用保健品厂诉昆明西山康复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经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屈忠义 单位:
1.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是否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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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昆法经初字第5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经终字第2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重庆中亚医用保健品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胡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家棣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昆明西山康复医疗保健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顾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荣云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卫国云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维;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袁学红。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和民;代理审判员:王娟李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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