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信托投资公司淮阴市办事处诉刘某股票交易透支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阴明星律师事务所

淮阴纺织学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3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兵 单位:
本案是一起股民透支炒股、证券商强行平仓引发的股票纠纷,法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审理。
1.关于透支炒股的性质。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这一认定是正确的。国务院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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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1996)清法经初字第50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365号。
2.案由:股票交易透支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信托投资公司淮阴市办事处(简称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金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某,该办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先兵淮阴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967年8月30日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丁华山。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晓明;审判员:王大勇;代理审判员:李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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